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应届毕业生党员管理和接转组织关系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应届毕业生党员管理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教育培训工作
各相关基层党组织要做好毕业生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各基层党组织,在毕业生党员离校前,要及时召开教育培训会,对毕业生党员认真进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知识、党员组织观念、党员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在毕业生党员离校办理组织关系前,要将接转组织关系相关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个毕业生党员。
二、组织关系接转的办法
1.从2008年起,凡应届毕业生党员离校,学校原则上不再保留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
2.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或考取研究生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3.毕业生党员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4.如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将组织关系暂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本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应届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暂留学校申请表》,详细说明原因,由单位盖章、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确定为暂留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务必在本学院签订《党员组织关系暂留学校协议书》,并领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三、办理组织关系的要求
1.学校党委组织部原则上于每年毕业生离校前,规定时间集中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2.各基层党组织要在每年6月底前对所属毕业生党员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了解清楚需要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的毕业生党员的接收单位及其归口的党委组织部门的准确名称,并以学院为单位认真填写《应届毕业生党员花名册》,党费须收至转出当月。
3.各基层党组织务于每年7月初,将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应届毕业生党员花名册》及其电子版报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届时,党委组织部不接转任何应届毕业生党员个人的组织关系手续。
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本人要妥善保存和携带,并及时交到转入党组织。如有遗失情况,党员个人应及时报告有关党组织,并将本人遗失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编号等有关情况在《山西日报》上刊登,声明遗失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校党委组织部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核实情况后,可重新补开。但对遗失时间超过6个月而未及时报告有关党组织的,党委组织部将不予办理重开手续;如有过期情况,党员个人应及时报告有关党组织,党委组织部对过期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可酌情重开;对过期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要在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后,可予以重开;对过期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将不予办理重开手续。
四、暂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管理办法
1.各学院党委要及时将组织关系暂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编入相应的学生党支部,各党支部要建立本支部流动党员花名册,对其入党时间、转正时间、流向、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按要求与其签定《党员组织关系暂留学校协议书》,为其发放《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2.各学院党委要为每一名流动党员明确联系人,负责他们的教育与管理,经常与他们联系,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
3.毕业生流动党员必须定期参加组织生活,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向党组织递交书面汇报或通过其他形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必须按时交纳党费,每月至少不低于2元。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缴、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各基层党组织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党委组织部,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后备案。
4.各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做好流动党员中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毕业生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必须按规定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预备期满要按时递交转正申请,所在党支部要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及时召开支部会议,讨论其转正问题,但本人如果不能回校参加支部大会的,所在支部不得讨论其转正问题。
5.各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做好毕业生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组织关系暂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落实工作或学习单位后,应及时携带学院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暂留学校协议书》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6.对在学校暂留组织关系已满两年的毕业生党员,基层党组织应及时通知其本人将组织关系转到个人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
五、本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