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组织纪律,规范新党员发展工作,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审核条件:
一、符合党章规定
(一)入党动机端正。热爱党,热爱祖国,自觉学习、宣传党的基本路线,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党内外群众的认可度高,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达到《党章》要求。满足《党章》第一条规定的申请入党条件,培养资料齐全;
(三)政治审查合格。政审范围人员历史清楚,本人历史清白,未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活动的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有乡以上党委或组织部门盖章);
(四)工作表现突出。能很好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风建设、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校园文化活动等方面成绩显著,所在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认为已基本培养成熟。
二、经过严格培养
(一)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时间已满一年(在本校培养时间不少于半年);
(二)参加党校发展对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受到团组织推荐(无团籍的除外);
(四)已被列入本年度发展计划。
三、完成学习任务
(一)所学课程补考、重修不超过16学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发展:
1、多次获得奖学金或创新性竞赛奖励或受到校级以上表彰,且累计加权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专业)前三分之二以内者;
2、学分绩点达3.0以上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发展:
1、一年级学生有课程需补考、重修的;
2、无法取得学位证书的;
3、所修课程中有未取得学分的(不需要重修的课程除外)。
四、遵守法规校纪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发展:
1、没有进行“公示”或“公示”后负面反映较多的;
2、受到法律惩处或纪律处分的。
在上述条件范围内的发展对象由基层党委组织审核,其他发展对象由基层党组织提出意见,校党委组织部组织统一审核。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二○一四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学生重点培养对象入党的审核条件》(校党组201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