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发挥处级调研员的作用,结合我校干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现对其工作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调研员均应按照《太原理工大学调研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参加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应的工作考核。
二、处级调研员的工作可由所在单位安排,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所在单位没有明确的工作任务,或本人不愿意承担本单位任务的,由调研员本人提出申请,协助学生处等单位从事管理、教育、调查研究等工作。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留在原单位,工作考核由新单位负责。
三、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处级调研员,其工作考核由所安排工作的院所按照教师系列的要求进行。
四、处级调研员年度考核达到称职以上等次的,享受100%的岗位津贴;年度考核达不到称职等次的,结合工作业绩酌情扣减岗位津贴。因主观原因,不承担相应管理工作的,不享受岗位津贴。
五、处级调研员的岗位津贴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从2010年岗位津贴调整起始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