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为推进干部年轻化和管理制度化,特制订调研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凡校党委研究任命并经省委组织部审核备案的专职党政干部,正处级年满55周岁、副处级年满53周岁,就地转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双肩挑”干部,达到上述规定年龄时,不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原则上做专任教师,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保留原职务津贴至60周岁,并承担学校安排的有关工作)。
凡年满50周岁的正、副科级干部,就地转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
第二条 正、副处级调研员,年度考核合格者,按在岗正、副处级干部相应的标准享受校内确定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等待遇;正、副科级调研员,年度考核合格,享受相应级别干部的有关待遇。
第三条 调研员列入所在单位人事编制,不占领导干部职数。达退休年龄时,所任职务自行免去,不再另行下文。
第四条 调研员由校党委组织部宏观管理。正、副处级调研员及党群系统正、副科级调研员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日常管理和调配;行政系统正、副科级调研员由人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和调配。
调研员在所属单位党政班子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列席本单位领导班子或相应级别干部的有关会议。
第五条 调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及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2、根据所在单位的安排,做好分管和承担的具体工作;
3、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
4、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听取并及时向校党委或本单位领导反映师生意见。
第六条 调研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制度:
1、调研员岗位职责(具体由相关单位制定);
2、相应级别干部的管理制度;
3、调研员考核制度。
第七条 调研员的工作考核
调研员应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比照在职干部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有事离校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请假。离校两周以上,还需向党委组织部(行政系统的正、副科级调研员向人事处)请假。
第八条 本制度从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